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建(构)物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 m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
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上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上要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在观测过程中,做到步步有校核
①前后视距≤30 m,前后视距差≤1.0m,
②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应≤1.0mm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埋入墙体的观测点: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钢,一般埋人深度不小于12厘米,钢筋外端要有90°弯钩弯上,并稍离墙体,以便于置尺测量。
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每二层观测一次,竣工后再观测3-4次。
水准点:水准点是对各观测点沉降的基准点,一定要选定相对固定的稳定的其他建筑物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3个。
现场观察方法: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毫米。
完成沉降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沉降观测示意图并对每次沉降观测认真做好记录。
(1)沉降观测示意图应画出建筑物的底层平面示意图,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注明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及水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2)沉降观测的记录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表格。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如建筑物四角,沉降缝两侧,荷载有变化的部位。
停工时和复工时进行观测:如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时进行观测。建筑物封顶或竣工后,一般每月观测一次,如果沉降速度减缓,可改为2~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观测时先后视水准基点,接着依次前视各沉降观测点,最后再次后视该水准基点,两次后视读数之差不应超过±1mm。另外,沉降观测的水准路线(从一个水准基点到另一个水准基点)应为闭合水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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